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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 对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展望——以上诉机制为视角︱跨境顾释

时间:2023-03-13 00:53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栏目主持人顾嘉按: 在历经7年、35轮艰辛谈判后中国和欧盟如期实现2020年内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预期目的。协定的焦点内容包罗市场准入、透明度、劳工待遇、情况掩护等多个方面。 然而中欧双方尚需就协定中接纳何种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ISDS)举行商量。本文迁就协定中可接纳的ISDS条款类型提出建议。本文的作者李珏状师对国际投资法和投资协定仲裁方面的研究具有浓重的兴趣。“跨境顾释”栏目很是乐意刊登像李珏状师这样的中国年轻涉外争议解决状师在新型执法问题上的思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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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主持人顾嘉按:在历经7年、35轮艰辛谈判后中国和欧盟如期实现2020年内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预期目的。协定的焦点内容包罗市场准入、透明度、劳工待遇、情况掩护等多个方面。

然而中欧双方尚需就协定中接纳何种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ISDS)举行商量。本文迁就协定中可接纳的ISDS条款类型提出建议。本文的作者李珏状师对国际投资法和投资协定仲裁方面的研究具有浓重的兴趣。“跨境顾释”栏目很是乐意刊登像李珏状师这样的中国年轻涉外争议解决状师在新型执法问题上的思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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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Cecilia Malmstrom: Investment in TTIP and Beyond-the Path for Reform: Enhancing the Right to Regulate and Moving from Current ad hoc Arbitration towards anInvestment Court。

强调对外来投资的规制权(the State’s right to regulate)是欧盟就ISDS机制革新的重点事项详细体现形式之一是缩小ISDS条款的受理规模。

以《欧盟与加拿大的综合经济商业协定》为例Section F关于ISDS条款即划定如东道国在投资准入阶段违反Section C项下的非歧视待遇义务(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由此发生的争议不适用于ISDS条款解决[8]。例如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公司环节施加差别的尺度和义务的则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可是投资者并不能凭据条约中的ISDS条款来解决由该等违反义务行为导致的争端。如此划定的原因在于近年来泛起大量投资者对于东道王法律制度(包罗投资准入阶段)的合理性提出挑战但东道国对投资准入制定执法自己属于一海内政如果允许投资者对此不停提出投资仲裁则可能对国家主权造成损害因而需要举行一定水平的限制。

上述内容仅为笔者现在就设计ISDS条款大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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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此次中欧投资协定是中国提高在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制定方面话语权的时机也是中国将中国仲裁机构和规则推广到世界的时机中国政府应对相关条款的设计慎之又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历程一波三折几经受挫最终双方能够完成谈判实属不易。作为中国近年来告竣的标志性投资协定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其中的ISDS条款会带给大家惊喜值得期待。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所签订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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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多数ISDS条款强调通过非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部门协定将非诉方式作为提起仲裁的前置法式这一点在中国与欧盟成员国较晚签订的投资协定中体现得格外显着[5]。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掩护投资的协定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约定:“如投资者对其被征收的投资产业的赔偿款额有异议投资者和接纳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应为在六个月内告竣赔偿款额协议举行协商。如在前述划定的期限内协商的双方未获一致应投资者的请求由接纳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统领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对赔偿款额予以审查。

” 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关于相互勉励和掩护投资协定》第十条约定:“在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友好解决时有关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的赔偿额的争议可按投资者的选择:(二)或直接提交国际仲裁而不诉诸其他任何手段。”此外2005年《中国西班牙双边投资协定》、2005年《中国葡萄牙双边投资协定》以及2007年《中王法国双边投资协定》均作出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划定而这切合中国政府向来希望通过友好协商、商量或调整的方式解决国家作为一方主体的争端的传统。

其次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ISDS条款基本上接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及暂时仲裁两种方式并行的制度设计投资者可择一适用。例如《中国德国相互掩护投资协定》第九条约定争议应依据1965年3月18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条约》提交仲裁除非争议双方同意依据《团结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或其他仲裁规则设立专设仲裁庭。类似的约定还包罗《中荷双边投资协定》、《中法双边投资协定》等在部门协定中也将海内法院作为一种可选择的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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